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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波真是衝動稅交滿了。
事情是這樣的: 山東青島,王先生出差住酒店,被門口小卡片引誘,線上付了400元。
女子上門洗澡後,他開燈一看身材長相,大失所望,當場要求取消交易退錢。
錢已經到平台了,女子退不了,兩人當場吵起來。隔壁住戶聽到動靜報警,民警突擊檢查,直接把兩人帶走。
派出所認定王先生嫖娼違法,行政拘留5日。 王先生不服,辯稱“自己已經主動放棄,沒實際發生,不算違法”,還把公安告上了法庭。
結果呢?法院維持原處罰。
從聯繫、支付,到女子上門,整個行為已經構成著手實施,單純“看臉後悔”並不能免責。 衝動是魔鬼啊……400塊買了個深刻教訓。
大家怎麼看? 這種情況下,到底算“既遂”還是能算“中止”?歡迎理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