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備案監管要求,六類情形禁止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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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號公告】《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

現公布《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附件如下:

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

為嚴格監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資產在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相關業務,防範相關投機炒作風險,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6]42 號)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稱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是指,以境內資產或相關資產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利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在境外發行代幣化權益憑證的活動。

二、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應當嚴格遵守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路和資料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前述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核准、備案或安全審查等程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基礎資產及實際控制該資產的境內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

(二)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境內主體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四)境內主體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依法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五)基礎資產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該資產依法不得轉讓的;

(六)基礎資產存在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情形的。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

開展相關業務前,實際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主體(以下簡稱境內備案主體)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按要求報送備案報告、境外全套發行資料等有關材料,完整說明境內備案主體信息、基礎資產信息、代幣發行方案等情況。

境內備案主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保證出具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備案材料不完備或需要更正的,中國證監會將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履行備案程序,並在辦結備案後通過網站公示備案信息;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備案。

中國證監會可視情況徵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機構的意見。

六、境內備案主體完成備案後,如發生以下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一)境外發行完畢;

(二)發生重大風險;

(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中國證監會加強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跨境監管合作和資訊共享,防範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業務風險。

本文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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