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全球代幣化之年——監管框架與稅務影響

來源:CryptoNewsNet
原標題:2025年是代幣化之年|專欄
原文連結:

自2017年開始撰寫有關數位資產的監管與稅務議題,我從未想過在有生之年能寫下這篇文章。那麼就開始吧……2025年成為美國金融體系代幣化以及整體數位資產的重要突破之年。

摘要

  • 美國GENIUS法案促成受監管、全額儲備支持的穩定幣;美國大型企業及歐洲、日本、亞洲的全球銀行加速發行,印度到阿聯酋等國推動主權或受監管的穩定幣模式。
  • AML標準[image]FATF(、美國BSA/FinCEN規則、CARF全球稅務申報)2027–28(及美國新的經紀商揭露法規擴大監管範圍。但跨境執行不一,以及各自為政的數位稅制導致監管與稅務不一致。
  • 反洗錢、稅務與貨幣政策需求分歧,阻礙全球統一的數位支付體系;即使代幣化透過國家體系及雙邊或區域倡議逐步推進,各國仍拒絕讓渡金融主權。

美國聯邦GENIUS法案為穩定幣建立監管框架,要求100%以流動資產作為儲備,並每月公開揭露儲備情況。這項立法帶動了成長,一項調查顯示,41%使用穩定幣的組織在跨境支付上節省了10%以上的成本。

美國主要金融公司發行與美元掛鉤、以美國國債支持的穩定幣,並向更廣泛用戶推出穩定幣。

多家全球大型銀行宣布計畫探索或發行穩定幣,包括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高盛及花旗等十家銀行。另有九家歐洲銀行,包括ING、巴克萊和桑坦德,也跟進此路線。日本三大銀行三菱日聯、三井住友金融集團和瑞穗銀行,也計畫共同發行穩定幣。

在香港,技術架構師正在探索如何在支付與互通生態系統中支援穩定幣及央行數位貨幣。印度正準備推出一種受監管、主權擔保的穩定幣「資產儲備憑證」,預計2026年第一季上線。阿聯酋與沙烏地阿拉伯積極合作開發名為ABER的聯合穩定幣,並已發行受監管穩定幣,作為國家金融現代化及數位經濟戰略的一環。

同時,美國參議院正在審議一項法案,為私營企業發行穩定幣建立框架,例如大型科技公司探索企業穩定幣作為客戶支付選項。已與加密業者初步洽談,雲端服務商也開始接受數位資產和穩定幣支付,為基於雲端的加密發票樹立了先例。科技公司亦研究整合第三方穩定幣,以降低平台創作者撥款成本。

各地區的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正開發合規的穩定幣替代方案。日本銀行部門正推出穩定幣。德國實體獲監管批准並開始發行歐元計價穩定幣。傳統金融機構則透過策略合作與投資區塊鏈公司參與穩定幣發展。

然而,金融穩定理事會指出,各司法管轄區的監管落實仍不均衡且不一致,全球穩定幣安排的監管存在重大缺口。國際間對數位稅收的處理也類似,許多國家單獨推動數位服務稅,導致體系支離破碎並引發貿易爭端的可能性。

全球代幣化金融體系的監管與稅務系統

全球落實的數位支付系統面臨重大障礙,若無高度國際監管與稅收協議,一般認為難以實現。主要原因包括:

) 反洗錢法規

各國對其金融體系與貨幣擁有主權。全球已針對數位資產實施反洗錢(AML)規則,由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主導,於2019年將AML/CFT標準擴展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要求實施客戶盡職調查與「旅行規則」,即蒐集並共享交易發起人與受益人資訊。雖然許多國家已採納這些規定,但落實狀況不一,有些國家已建立完整架構,有些仍在發展中。

美國針對數位資產實施AML規則,主要要求特定公司向FinCEN註冊並遵循現有銀行保密法。數位資產中介如交易所及錢包服務商,須履行KYC審查並遵守「旅行規則」,即對超過特定門檻的交易蒐集與傳送身份資訊。

( 稅收與申報

稅法差異極大。全球體系需有通用方式以追蹤、申報並繳納銷售稅、增值稅、跨境交易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目前仍依賴國家特定規則及全球稅務協定網絡。

經合組織(OECD)針對數位資產的稅務倡議主要是制定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這是一項提升加密資產交易稅務透明度與合規性的全球新標準。CARF正在廣泛推行,超過60國(包括大多數G7與G20經濟體)承諾參與。首批國家將於2027年開始交換資料,2028年第二波國家接續。該框架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蒐集並向本國稅務機關申報用戶資料(如稅籍、身份證號),以便跨境交換。

美國方面,集中經紀商稅務申報規則要求集中經紀商向國稅局(IRS)報告客戶交易,自2025年起適用於數位資產。2025年銷售的資產,經紀商須提交新表格1099-DA申報總收入,自2026年起,還須申報客戶調整後成本基礎,特定情況下需執行預扣稅。

雖然美國國稅局原本已通過規定,要求去中心化金融平台2027年起申報數位資產交易,但該規則於2025年4月遭國會廢止。因此,DeFi經紀商目前無須遵守這些特定稅務申報要求,但原先預計包括在1099-DA表格上申報總收入,並於2027年獲過渡性免罰處理。

然而,美國納稅人對全球數位資產所得與利得的稅務申報義務仍持續存在。正確記錄與申報的責任仍在美國個人納稅人。納稅人必須向IRS申報涉及數位資產的任何應稅事件/交易(如加密對加密交易、出售加密貨幣換取法幣、以加密貨幣支付商品/服務)),並追蹤如取得日期、成本基礎###原始購買價###、處分日期及每次交易時的市價,以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

若美國納稅人在外國金融機構持有數位資產:FATCA要求美國納稅人如外國金融資產價值超過50,000美元,須於8938表格申報;而FBAR則要求美國納稅人如所有外國金融帳戶總額於一年內任何時點超過10,000美元,須向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申報(表格114)。

( 貨幣政策與穩定性

現有系統)如SWIFT、信用卡網路及部分加密貨幣(雖能促進國際支付,但均是基於現有的國家監管拼圖及中介銀行體系運作,而非單一、統一、全球公認的框架。

若要建立數位資產的全球統一監管系統,可能影響各國央行管理本國貨幣政策、控制通膨與維持經濟穩定的能力。因此,各國對於讓渡金融基礎設施主控權給外部或超國家機構的意願有限,妨礙了全球兼容規範的落實。

要為如此龐大的工程取得必要的政治共識極為困難。然而,全球金融市場正在穩步邁向代幣化,監管與稅務體系也在逐步發展,以一個步驟一個步驟地因應這一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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